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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中"三电"设施"三电"指

安全生产工作中"三电"设施"三电"指的是什么

所谓三电,就是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三项内容。电信、电力事业的快速发展,广电信号的正常传播,对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公安机关始终把通信、电力和广电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办力度,深入开展军、警、民联合保护宣传活动,注重打击了破坏“三电”设施犯罪活动。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护和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意识,并建立警民共建保护国家“三电”设施安全的长效机制,全力维护通信、电力、广播电视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