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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月风是什么意思

青岛五月风是什么意思

五月风是位于青岛五四广场的标志性雕塑。它高30米,直径27米,重500多吨。它是目前中国最大的钢铁城市雕塑。雕塑以青岛为五四的导火索,充分展现了岛城的历史足迹,具有强烈的摧残人的意味。雕塑是钢板做的,外面涂了一层力士。其外形采用螺旋上升钢板结构组合。以水洗手法、简洁的线条、厚重的质感,展现空升起的“强风”形象,给人一种“力”的震撼。雕塑与浩瀚的大海、优雅的园林融为一体,成为五四广场的灵魂。

青岛的五月风是哪个方向的

五四广场

阅读以下材料:材料1:青岛五四广场上矗立着一座象征五四精神的红色雕塑,名为“五月风”。材料

(1)五四青年节。

(2)巴黎和会上,帝国主义国家无理决定将山东(主要是青岛)战败德国的权益转让给日本继承,以此为导火索爆发了五四运动。

(3)五四精神:是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伟大精神,其核心是爱国主义。做法:建议新时期可以谈一谈振兴中华,站在岗位上,愿意付出。

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到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安岳县周晓酒业营业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根据局领导的安排,执法人员对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营业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二、案例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周浦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正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

经核实,2010年3月25日,当事人周某某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买“青岛牌纯生化”啤酒3392支,购买价格为5.42万元。当事人买回这批啤酒后,在安岳县以每瓶20元的价格卖出1000瓶啤酒,销售金额为2万元。经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投诉,我局调查发现,这批啤酒实际品牌名称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装装潢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这批啤酒时,使用的瓶子是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青岛”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瓶,商品名称以“青岛牌纯生命”为名,在瓶标和外包装盒上乱用。瓶体上的logo和外包装盒上使用的logo和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啤酒”图案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啤酒时自称“青岛品牌纯生啤酒”,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以为这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侵犯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和“青岛”英文商标的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甲方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下列行为之一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为违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违法经营金额无法计算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2337瓶侵权啤酒。

四.个案分析

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留。当事人不服,立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网上发表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已召开案情分析会和庭审会,确认本案最终性质。在定性过程中,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出现了争议:一是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与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相似,其行为属于名牌行为,应当适用《关于禁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可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假冒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与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相似,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是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关于禁止假冒名优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庭审进行讨论认定。根据第二种观点,执法人员调整了调查计划,补充和完善了青岛工商机关调查、山东禹城工商机关调查、消费者调查等一系列证据。案件事实于2010年6月30日查明。经讨论分析,本局审判委员会一致认为,本案当事人应定性为销售啤酒侵犯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利告终。此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是依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努力克服困难,运用“破茧而出,先易后难,由外到内逐步深入”的方法和技巧,注重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商标侵权原则,该局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我局查处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的创新尝试,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此案的成功调查得到了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案调查具有典型意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性质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