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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执行案例

什么是强制执行案例

法院强制执行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被告人在法院不履行接下来的工作。

法院结案了意味着什么

法院执行已经结案,是指法院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法结案。包括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2.法院已经完成强制措施的执行;

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4.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止执行程序;

5.法院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执行;

6.应用程序的执行器表示暂时无法执行;

7.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以后也无履行能力的,法院终止执行。

上述第1-2项已实际执行,无需恢复;以上第3-6项用于结案。如果执行人未能实际执行或找到可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以上第7项确定无法执行,以后不再恢复。

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结果显示执行结束。行刑结束是什么意思?

就是执行程序结案。要么已经执行,要么没有执行,但确认不能执行,结案。

一、关于终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决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依法实施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没有承担义务;(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没有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执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裁定,应当写明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1)申请人撤销申请;(二)依法实施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没有承担义务;(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没有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情况下,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执行案件的执行,并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结案的全部案件,甚至不是结案的主要案件。申请人的债权全部实现的,不计入本条关于终止执行的规定。

二、执行结算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方式是: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二)裁定终止执行。(3)裁决不予执行;(4)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四种。结案的第一种方式是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结案的第二种方式是决定终止执行,结案的第三种方式是决定不执行,结案的第四种方式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谈)。这四种结案方式简称为:执行完毕、执行终止、执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结案四种方式之一,在结案四种方式中排名第二,而不是执行结案的唯一方式。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外,“(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依法实施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没有承担义务;(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没有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作为结案方式,其他结案方式有三种(自行完成、不执行、自行和解)。

三、具体分析各种结案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方式是: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显而易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是与“裁定终止执行”并行结案的一种方式,这种(1)情形不应纳入第六种(2)情形,即第(6)项的小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不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案件的方式是: (三)裁定不予执行;”同理,“裁定不执行”也是与“裁定不执行”并行结案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3)不应纳入第六种情形(6),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小情形。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不包括“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方式为: (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同样,“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完成执行”也是与“裁定终止执行”并行结案的一种方式,这种(4)种情况不应纳入(2)第六种情形,即(6)的小情况,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可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不包括“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四,执行案件的方式不仅仅是决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案件的方式是: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二)裁定终止执行。(3)裁决不予执行;(4)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执行案件有四种方式,包括执行完成、执行终止、不执行、执行和解。裁定终结执行只是执行案件的四种方式之一,而不是执行案件的唯一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国家赔偿工作中,习惯上认为如果执行案件结案,结案的方式必须是终止执行裁决。没有裁定终结执行案件执行的,执行案件不能视为终结或者终结,但仍在执行过程中。这已经是一定的普遍认识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与终止执行有关的六种情形,才会裁定终止执行。按照不执行的有关规定,裁决不予执行。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所有内容均已执行,则不作出最终执行裁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的,不终止执行裁决。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要看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不同的方式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方式,而不是决定终止执行作为执行案件结案的方式。

动词 (verb的缩写)最终执行裁决文件的文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进入了最终执行裁定样式,这种最终执行裁定样式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注:这应该是文书错误,应该包括本文全部六项,而不仅仅是本文第六项)。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法律文书样式来看,终止执行的裁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适用于其他情形。执行文书中最终执行裁定的样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

六、对落实关法有关规定的初步思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方式是: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二)裁定终止执行。(3)裁决不予执行;(4)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相关规定,结案方式有四种:执行完毕、执行终止、不执行、执行和解。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在执行结束时做出相应的裁决。终止执行的,应当决定终止执行。不执行的,应当决定不执行。但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出具相应的裁定书来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未明确规定应当出具相应的裁定书,以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也没有进入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文书的样式。

执行率意味着什么

执行率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与全部执行案件的比例,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最终结果。

执行一般是指将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化。

执行率计算公式为:结案数÷立案数÷ x10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由当事人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执行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重新界定了执行案件评价指标,将其划分为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统计指标、执行综合管理统计指标、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价指标、执行综合管理评价指标四项75项指标。

2017年8月3日《人民日报》以“浙江的“解决方案”为题报道了浙江省法院的执行情况,其中全省法院的执行率接近70%。

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立案的案件是什么意思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的材料:

1.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我将在执行申请上签名或按指纹。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委托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一并提供代理信息。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法院签发的有效法律文件应加盖承包商法律文件的有效章。如果法院分两级审理,必须提供第一级和第二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附有仲裁机构出具的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者双方签署的送达回证原件;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当附有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和证据材料原件;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民事保全裁定副本。

(2)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从执行局取得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经原承办法官和法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恢复强制执行后,备案法院方可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恢复执行的申请应当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我将在恢复执行的申请上签名或按指纹。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不得用圆珠笔书写,也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受委托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资料;

3.暂停执行裁决或和解协议的副本;

4.有效的法律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可以到相应的备案窗口要求填写以下表格: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案例备案审批表。填写法律文书名称和申请执行的标的;

3.双方交货地址的确认。填写能收到法院文书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地址;

以上表格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后应加盖作者姓名和日期。如有疑问,申请人可向我院备案材料预审室询问。

(4)申请人完成上述材料后,可以在备案大厅的取号机上按照分类指南取号,等待工作人员拨打相应的号码,然后在相应的窗口提交起诉材料。如果起诉材料不全,立案窗口不予受理和审查。

法院执行人的案件信息是什么意思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后,被告未能在法定的赔偿时间内完成判决规定的赔偿金额,被告被称为这一强制执行的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法定上诉期限届满或者终身判决作出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信息是败诉方的基本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

现在,我们可以查看全国因失信被执行死刑的人员名单。

执行案件中已经结案是什么意思

执行完毕后,如果你还没有完全收到赔偿金,可以在发现财产后继续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编号是什么意思

执行案件编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编号。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查询案件时,最重要的认定依据是案件的案件号。

编制规则:一个案件、一个法院、一个程序、一个编号,具体来说,在同一受理法院的特定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中,每个案件都会编制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

案件编号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简称、具体部门(或案件类型)、诉讼程序、年份等五部分组成。

例如:

民事判决执行裁定(2011)普知字第3230号是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的第3230号执行案件。

审判中执行一个案件意味着什么

在执行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通过执行人的申请受理并启动了执行程序,执行工作正在执行程序的运行中,但执行尚未结束。

执行,原意是执行;实际表现等。在法律上,是指依法进行的活动,如将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改变执行方式等。

执行案件状态显示转移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严重复杂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不清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