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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签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签名与盖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代替别人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被代理人授权后或事后确认签字,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为什么签名起到法律作用

民事法律上,把行为人的真实观点,用“意思表示”这个词语来表达。签名,就成了法律上认可的意思表示,会起到相关的法律作用。

1、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签名并不是是唯一的意思表示。法律对口头承诺,如果双方没有争议,也予以认可,也起到了法律作用;

2、此外,签名也不绝对产生法律作用,如仿冒他人的笔迹、伪造、威胁、迷惑、迫使行为人签名,就不能起到法律作用。

电子签名拥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从实质上说,电子签名仅是一种电磁记录。这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quot;书面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似乎尚未明确。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虽然,新《合同法》规?quot;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在有关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折衷的过渡方案。因为这种传统的"签订"方式,与网络化时代跨地域、跨时空的无纸化交易方式相比还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制定单独的《电子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需要,是网络交易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我们知道,签名在交易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交易双方通常都希望确定两件事情:

①交易对象具有真实性。人们通常会要求对方提供一些证明其身份的东西,如身份证、户口薄,交易完成后,还会要求他亲笔签名或盖章。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出示有对方签名或盖章的合同、文件,使对方不能事后抵赖。

②交易双方之间传递的信息是真实、完整的。交易双方通过电话、传真传递双方交易意图,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通常会签定正式的文本,双方签字盖章,各自保留一份。这样做的目的都在于保证合同的内容不会被篡改、伪造,正式文本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最后和真实的意图。

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对传统的签名盖章已经规制得相当完善,也能够满足经济实践中的要求,但是电子商务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相隔万里,互不见面,完全脱离了传统"笔纸式"的交易媒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从法律上确立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相同效力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电子签名实际上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用电子媒介代替纸质媒介;二是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起到了签名或盖章的作用。那么,在技术解决了第一步的问题以后,问题就转到了法律这边--法律究竟能不能认可电子签名这样的技术产物呢?

然而,否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无疑会终结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鉴于此,国际社会纷纷采?quot;翻译"和"解释"方法,建议或规定扩大对"签名"的法律定义,使之能将"电子签名"包括进去。学术界同样认为,世界各国的数字签名立法,如美国的《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案》等已出台的法律文件,对我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会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肯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书面形式"应该是一个含义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本身就是一种现实存在的东西,本身就是证据。电子签名基本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包含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电脑或其他媒介加以显示,也可以把它的内容反映在传统的纸质媒介上。

其次,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签名盖章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信息的真实、完整。技术的发展基本上已经使电子签名具有了这样的用途,我们在介绍电子签名的制作和传递过程时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中包含的内容,并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那么这种信息就符合了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正是符合了这样的要求。

最后,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传统法律通常要求合同和有关的文件应该是原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时,也必须出示原件。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应该规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原件的要求,具有原始证据的效力。因此,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名同样的效力和执行力,不能因为它是一种数字化、电子化的信息就否认其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子文件不会仅仅由于未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①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②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采用了一种综合办法,它确定了在何种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即可视为经过了具有足够可信度的核证,而且可以生效执行,视之达到了签字要求,此种签字要求目前构成了电子商业的障碍。第7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5届会议《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第2 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 条,提出:"'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电子签名能满足法律对签名的要求。同时,该示范法兼采用法律途径(即凡是能够鉴定信息发端人身份和表明发端人认可该信息的签名均属法律规定的签名)与合同途径间由当事人通过任何相互协议来排除亲笔签名的法律障碍)来解决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而"功能同等"规则又始终贯穿于这两种途径之中。在该示范法之前,1990年《电子提单规则》也有类似规定,只是其表述方法不同而已。其第11条规定,所有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的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有的国家立法在界定电子签名时就直接涵盖了签名的两种功能,事实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都已得到认同,甚至在政府间协议及公民身份证领域也在逐渐应用电子签名技术。

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网络交易中以何种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才是安全可靠的,才是法律认同的电子签名?这也是自电子签名方式出现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电子签名立法最早也最发达的美国对此大致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以.尤他州和伊利诺斯州为代表的"技术特定化"(technology specific)方案,认为只有用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作出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用笔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而其他技术如计算机口令、对称密钥加密、生物笔迹辨别法、眼虹膜网等技术,或安全系数不足,或应用成本过高,均不宜作为法定签名技术予以确定;另一种是以加利福尼亚州和罗德岛州为代表的技术非特定化方案,认为技术特定化限制了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等等。通过对两种方案的衡量与比较,可以认为,技术非特定化方案更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和网络商务的发展。在技术标准和其他互操作性机制上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试图制订控制互联网的技术标准的做法只会造成妨碍技术革新的危险。因为互联网上正盛行自愿标准,而标准的发展和接受是以媒体和一致同意为基础的。这一点正是刺激互联网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也只需原则管理规定,凡是能够对交易者身份予以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均可以用作电子签名的生成技术从而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就够了,而不宜将某种特定技术标准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直接挂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利用其公权通过法律手段对信息产业进行必要的于预,缺乏规则的法制的经济无疑也是危险的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代表签名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打印出来的电子签名上面必须盖上印章,再经本人实际签名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个人签名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个人签名有无被盗用的可能?

1.先谈谈你列举的第一种情况,这张有你签名的纸流入他人之手后,被恶意伪造了合同,并冠以这个签名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原因,其中有一款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被恶意伪造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所以这份合同不存在任何效力(除非出现善意第三人情况).

3.民事重在证据的保存,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说明情况,才能让法院确信这是一份无效合同。

盖章代替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以上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和效力是相同的。

在收据或欠条上的当事人签名只有名字没有姓,这样的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式上有瑕疵,也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3、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均有详细的规定,建议查阅

请问艺术签名能起法律效应吗?

艺术签名能起法律效应。

签名,即自己写自己的名字,尤其为表示同意、认可、承担责任或义务。目前的签名有更多的诠释,如数字签名,艺术签名等。或是明星有意义的签名,也叫做签名。签名是落款的一种,因为签名用得最多,所以落款经常被讹误成签名。传统上,署名并不与签名同义。署名应该是能让人读出其名的,签名则不必要让人读出其名。人们对签名是有一定要求的,签名代表着同意,并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赋予了文件以真实性。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方式(如字迹,指纹等)一直被用作签名者身份的证明。这是因为:签名是可信的;不可伪造的;不可重用的; 不可抵赖的;签名的文件是不可改变的。在日渐来临的数字化生活中,电子文档将逐步代替纸质文件成为信息交流的主体。证明一个电子文件是某位作者所作的办法是通过模拟普通的手写签名在电子文档上进行电子签名。作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表明自己的身份,读者可以通过数字签名验证作者的身份。由于信息在存储,传输和处理等过程往往是在开放的通信网络上进行的,所以信息更容易受到来自外界或内部的窃听、截取、修改、伪造和重放等多种手段的攻击。所以数字签名还要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来抵御这些攻击。数字 签 名 作为一种密码技术,具有以下功能和性质:

1.防冒充 其他人不能伪造对消息的签名,因为私有密钥只有签名者自己知道,所以其他人不能伪造出正确的签名结果。要求私钥的持有人保存好自己的私钥。

2.防篡改 对于数字签名,签名和原有文件己经形成一个混合的整体数据,不能篡改,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

3. 防重放 在数字签名中,如果采用了对签名报文添加流水号、时戳等技术,可以防止重放攻击.

4. 防抵赖数字签名可以鉴别身份,不可能冒充伪造。签名者无法对自己作过的签名抵赖。要防止接收者的抵赖,在数字签名体制中,要求接收者返回一个自己签名的表示收到的报文,给对方或者是第三方,或者引入第三方仲裁机制。这样,双方均不可抵赖。

5. 机密性 有了机密性的保证,截取攻击就不会成功了。对要签名的消息进行适合的加密操作来保证机密性,这些涉及到加密或签密理论。

在法律上讲 只有签名 没有手印的一切合同都是无效的……对么

当然不对了